借钱不还,什么情况下构成诈骗罪
时间:2024/06/04 来源:本站 作者:admin
民间借贷行为古己有之,最初的这种借贷行为是为了缓解个人、企业短期内出现的资金困难,到后来,一些人借民间借贷的面纱,以高额利息为诱饵,实施诈骗行为,那么借钱不还,什么情况构成诈骗罪呢?
1、罗某为苗族自治区彭水县人,因赌博欠下大笔外债,2012年12月罗某找到曾经的同学李某,谎称自己在重庆傍上了一个大人物,该人有很强的政府关系,合作接了一个大工程,流动资金不够,这个项目弄完后,价值几个亿,到时连同高额利息一次性归还。
2、起初李某担心有问题,几次询问罗某的经济状况及项目情况,为了顺利借钱,罗某特意佩戴假名表,从其他朋友那借了一辆兰博基尼,并请李某到星级酒店就餐洽谈,一系列操作后,李某以为罗某经济能力好,又接了个大工程,有偿还能力,最后将二百五十多万借给了罗某,并签订了借款合同,注明本金、利息计算方式,还款时间,双方签字按手印。
7、法院冻结罗某所有的账户,只追回20余万元,其他的款项,已经被罗某挥霍。罗某父母为了给儿子减刑,七拼八凑,凑到10万元还给李某,也是杯水车薪。
借贷式诈骗,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通过借贷的形式,骗取别人钱款的诈骗方式。这种诈骗行为,以借款为名,在公安侦查立案,要认定为诈骗行为,难度增大,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看,借钱不还,法院认定构成诈骗罪的认定要素。
1、罗某为苗族自治区彭水县人,因赌博欠下大笔外债,2012年12月罗某找到曾经的同学李某,谎称自己在重庆傍上了一个大人物,该人有很强的政府关系,合作接了一个大工程,流动资金不够,这个项目弄完后,价值几个亿,到时连同高额利息一次性归还。
2、起初李某担心有问题,几次询问罗某的经济状况及项目情况,为了顺利借钱,罗某特意佩戴假名表,从其他朋友那借了一辆兰博基尼,并请李某到星级酒店就餐洽谈,一系列操作后,李某以为罗某经济能力好,又接了个大工程,有偿还能力,最后将二百五十多万借给了罗某,并签订了借款合同,注明本金、利息计算方式,还款时间,双方签字按手印。
3、过了两个月,李某打听罗某工程的情况,罗某显得不耐烦,将工程说的神神秘秘,李某有点担心,说起还钱的事情,罗某就以工程未完成为由给不了准信,经李某再三催促后,罗某偿还了27万,至于剩余的二百多万,罗某一直未偿还,最后李某联系他,罗某干脆就不接电话了,到家里寻找,罗某父母说他已经几个月没有回家了。

5、 2013年7月25日罗某被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9月2日被逮捕,不久被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提起公诉。
6、2013年11月13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,认定虽然名为借贷,但是实质上,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取虚构事实。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。7、法院冻结罗某所有的账户,只追回20余万元,其他的款项,已经被罗某挥霍。罗某父母为了给儿子减刑,七拼八凑,凑到10万元还给李某,也是杯水车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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